(2014)徒辛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思远与罗建钢、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远,罗建钢,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徒辛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周思远,男,汉族,1969年6月生,住镇江市丹徒新城。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钢,男,汉族,1977年8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中天路。被告潘燕,女,汉族,1976年5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中天路。原告周思远诉被告罗建钢、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思远的委托代理人吴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建钢、潘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建钢、潘燕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6月,被告罗建钢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用于偿还其控股的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公司)的到期贷款1500000元(2012年9月28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解放路支行贷款1500000元)。原告代被告偿还该贷款后,被告却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现要求判令被告罗建钢、潘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21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罗建钢、潘燕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建钢、潘燕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建钢系恒昊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93.33%。2013年6月26日,被告罗建钢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借���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思远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整,用于偿还恒昊绣品公司在镇江邮政储蓄银行的同额贷款”。同年7月8日,原告代恒昊公司偿还了该1500000元的贷款及相应利息。另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罗建钢、潘燕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一份,两被告承诺,因恒昊公司将在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两被告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求原告夫妇为该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两被告以其自身所有财产及恒昊公司的财产为原告提供的抵押物作反担保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012年9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解放路支行向恒昊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9月27日。本案原告起诉时,曾要求恒昊公司与被告罗建钢、潘燕共同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1500000元,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按照���贷关系,由被告罗建钢、潘燕夫妻作为恒昊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人)偿还原告借款,并撤回对恒昊公司的起诉,本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协议、结婚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罗建钢向原告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偿还银行贷款的凭证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罗建钢应按约还款,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罗建钢、潘燕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向原告共同承诺还款,故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罗建钢、潘燕共同归还借款15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建钢、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思远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900元,由被告罗建钢、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