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余正泉与邹俊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泉,邹俊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余正泉。委托代理人马广忠。被告邹俊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正泉与被告邹俊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正泉以‘本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正泉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正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正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