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与黄泽利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黄泽利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4栋1单元2801房。负责人周理,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泽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颖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