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傅艳霞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艳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5号罪犯傅艳霞,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艳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9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傅艳霞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艳霞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艳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艳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