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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谭常有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经济联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常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负责人:李健,该联合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谭常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常有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常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常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谭常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铁军代理审判员高颖代理审判员赵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