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硕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68号罪犯李硕,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宛龙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硕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未退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李硕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5日下午,杨兴森、龚辉、刘强、李硕到南阳市白河南“淘气猫游乐城”玩耍,龚辉提议找几个女孩子一块儿玩,随后龚辉打电话联系来三个女孩,同时章凡也领着兰景雪到“淘气猫”与杨兴森等人一块儿玩耍。随后,李硕等人让三个女孩先走,把兰景雪留下和他们一起到卧龙路一砂锅摊上吃饭。期间,章凡又将吕楠接到砂锅摊。吃过饭后,杨兴森等人又以唱歌为名将兰景雪、吕楠带到卧龙路钱柜KTV203房间唱歌、饮酒。期间,杨兴森、龚辉联系后让李硕到他处购买两包药粉,并将其中半包放入饮料中。兰景雪、吕楠喝过后浑身无力,走路困难。杨兴森、龚辉、李硕等六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将兰景雪、吕楠带至兴隆旅馆。杨兴森将兰景雪抱至房间并将兰景雪的衣服脱光,吕楠逃脱后被张建民和刘强抓回,杨兴森等人被赶到的民警抓获。2011年4月25日晚上,杨兴森、李硕、刘强、张建民在杨兴森的出租屋内预谋抢劫,在杨兴森的指使下,张建民驾驶摩托车带刘强和李硕窜至南阳市独山大道明伦都市兰亭小区门前,李硕在道口下车,张建民和刘强持刀对路过的柏兰实施抢劫,抢走柏兰现金1000余元,诺基亚N86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黄金项链(带挂坠)一条,价值3600元。罪犯李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罚金8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硕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伟凯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