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常辉与许成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常辉,许成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胡常辉,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成文(许金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辉诉被告许成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常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常辉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