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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小青与李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83-6号申请执行人韩小青,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焕军,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韩小青与肖顺华、胡燕、周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肖顺华、胡燕、周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同年12月4日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肖顺华、胡燕、周羽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亦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制作了(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83-3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第三人李焕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焕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小青清偿债务。二、被执行人李焕军应当在抽逃注册资金730000元及转移公司资产938939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韩小青履行清偿义务。在执行中李焕军未履行(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83-3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现查明李焕军以李兵的名义备案登记了锦湖名都小区1号楼1单元22栋3号房屋、以张秀敏的名义备案登记了锦湖名都小区2号楼10楼3号房屋。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焕军以李兵的名义备案登记了锦湖名都小区1号楼1单元22栋3号房屋、以张秀敏的名义备案登记了锦湖名都小区2号楼10楼3号房屋。查封期限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