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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涿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与刘桂福、刘慧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刘桂福,刘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涿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安。申请执行人杨桂萍。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刘桂福。被执行人刘慧峰。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与刘桂福、刘慧峰故意杀人(未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涿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2、3、4、5、6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