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涿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与刘桂福、刘慧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刘桂福,刘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涿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安。申请执行人杨桂萍。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刘桂福。被执行人刘慧峰。张树安、杨桂萍、张海涛与刘桂福、刘慧峰故意杀人(未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涿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2、3、4、5、6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