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洪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443号罪犯李洪利,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利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2月1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