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明治与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治,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治,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海能,京衡律师集团舟山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治与被执行人上海万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