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的住处上网,在用腾讯QQ聊天工具聊天时,以“复制-粘贴-发送”的方式发送了两张淫秽图片到QQ群“资源+总群”(成员共有1323人)。同年11月21日19时许,肖某某再次在住处上网,用同样的方式发送了另外两张淫秽图片到QQ群“成人交流群”(成员495人)。经鉴定,肖某某所发送的图片均为淫秽物品。2014年11月24日21时20分,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斗门区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执勤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关于肖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查处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