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催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催字第0016号申请人扬州市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渡江南路3号。申请人扬州市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为5610005120036287(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收款人为扬州市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扬州杰信电装空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海涛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庆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