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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立伟与被告赵楠、赵爱民、廉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伟,赵楠,赵爱民,廉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马立伟被告赵楠被告赵爱民被告廉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伟与被告赵楠、赵爱民、廉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楠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凤凰社区湖泗汰河南岸龙潭小区一幢东单元二层2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并以自有楼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楠所有的坐落于围场镇凤凰社区湖泗汰河南岸龙潭小区一幢东单元二层201室楼房(围房字第201500**号)一处予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