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源与黄某志、黄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源,黄某志,黄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源。被执行人黄某志。被执行人黄某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源付借款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840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465号,本案执行费9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红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