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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曹殿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某。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殿虎、被告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11月份开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让原告到公司上班也不支付原告生活费,导致原告生活困难。2014年4月份,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屠某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给生活费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实施殴打,只是夫妻间的偶尔争吵,原告每年收取门面房的租金就有几十万,而且被告平时也要几万几万的给原告零花钱;2、双方结婚至今有十几年,婚姻感情一直比较融洽,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底,双方就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转移到屠某儿子名下,意见不一,致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4月份,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从双方婚姻来看,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因为双方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矛盾。但纵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遇事多加交流与沟通,妥善处理好现存的夫妻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