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34号申请人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申请人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3130005223593591,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贰月零贰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捌月零贰拾日、出票人济宁市东郊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济宁天地鸿基商务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万元整、支付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勃亚特水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审判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