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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淑华与宋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华,宋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崔淑华,女,194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崔淑贤(原告崔淑华姐姐),女,汉族,朝阳县柳城供销社退休职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宋金华,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康大鹏(被告宋金华丈夫),男,汉族,朝阳市地税局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华诉被告宋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淑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淑华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务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