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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北京替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北京替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政法英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世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4918号原告黄更生。被告北京替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B1201室。法定代表人管淑敏。被告北京政法英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赵红峰。被告董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更生与被告北京替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政法英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世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更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更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更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