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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696-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炳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秋生、万晓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陈玉熙,该公司经理。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2)洛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对其出售给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PE92生产线(主机92/188锥形双螺杆挤出机,以下简称PE92)的调试在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若PE92在上述时间内无法调试成功,则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PE65、PE80、PE92全部作退货处理,即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退回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4.20万元;二、调试的检验标准为:PE92生产线生产出合格产品且24小时内能够正常运作生产。在上述期限内,调试成功的,调试期间所产生的原料费、水电费、人工工资等费用由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偿承担;苦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间内未调试成功,该费用由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调试期间需更换生产线设备或组件的,更换费用由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三、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PE92调试成功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向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付清合同剩余尾款,即31.26万元;四、因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原因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完成设备调试的,则未能生产合格产品的PE生产设备作退货处理,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生产设备对应的货款并支付调试期间所产生的原料费、水电费等费用,同时,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还应赔偿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上述货款、费用及赔偿金,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PE90单螺杆挤出机退还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前办理;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发现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以外的其他设备由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自行取回;六、本案诉讼费用18958元,减半收取9479元,由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39.5元,由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739.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泉州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14年5月5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松本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35万元,并由陈杰、苏州松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结欠债务中的15万元提供担保。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执行到位63887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35万元,余款中的15万元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