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巍巍与被告马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巍巍,马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4号原告陈巍巍。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马宏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白桦。委托代理人胡国龙。原告陈巍巍与被告马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巍巍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国龙出庭应诉,被告马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巍巍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马宏林驾驶辽A407**轿车与原告驾驶辽AC3K**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损的后果。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9575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已经将交强险限额2000元支付给被告马宏林,故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宏林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马宏林驾驶辽A407**轿车与原告驾驶辽AC3K**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损的后果。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马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维修车辆花费9575元。肇事车辆辽A407**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已将无责限额的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马宏林。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车辆维修费发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马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马宏林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无责限额的2000元赔偿款支付给被告马宏林。故原告花费的车辆维修费9575元均由被告马宏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宏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巍巍车辆维修费9575元。上述款项,如被告马宏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议今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