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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茹与罗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茹,罗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白茹。被告罗春艳。原告白茹与被告罗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春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茹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8月1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任,将钱款借给了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急用钱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春艳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被告罗春艳向原告白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我罗春艳2010年8月12日今借白茹3万元罗春艳2010.8.12”。原告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8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2012年8月24日,原告曾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承诺还款,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撤回起诉。因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0元。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被告对该主张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春艳向原告白茹偿还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仇慧奇人民陪审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