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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麻城市中馆驿镇食品所诉陈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麻城市中馆驿镇食品所。负责人金先文。被告陈连生。原告麻城市中馆驿镇食品所诉被告陈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城市中馆驿镇食品所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中馆驿镇食品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