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伟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强,张永建,吕明祥,吕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强,莱阳市照旺庄镇芦儿港村。被执行人:张永建,莱阳市古柳办事处赭埠村。被执行人:吕明祥,莱阳市万第镇西北麓村。被执行人:吕明学,莱阳市万第镇西北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赔偿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吕明祥在银行帐户存款元。依法冻结(扣划)吕明学在银行帐户存款元。依法冻结(扣划)张永建在银行帐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年××月××日书记员  李举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