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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兴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兴华,无业。2009年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兴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徐兴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兴华在衢州市区多次盗窃空调外机铜管,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兴华至衢州市区松园东区7幢1单元101室东面外墙,窃得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铜管。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48元。2、同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兴华至衢州市区荷花中路18-24号建设银行施工工地北侧外墙,窃得一台空调外机铜管。3、同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兴华至衢州市区坊门街192号一路吃吧饭店门口,窃得一台海尔牌空调外机铜管。4、同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徐兴华至衢州市区坊门街175号品道川服饰店门口,窃得一台空调外机铜管。5、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兴华至衢州市区狮子巷80号精剪刀理发店门口,窃得一台奥克斯牌空调外机铜管。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152元。综上,被告人徐兴华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兴华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收款收据、收条;抓获经过;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郑某、叶某、余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徐兴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兴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兴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兴华退赔被害人余贤忠经济损失48元、被害人吴金俊经济损失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柴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承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