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由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判决书和申请人的申请,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00元整;本院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要求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履行了(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华忠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朱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