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金桂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2号罪犯王金桂,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2)金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金桂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提请人王华春、许辅昕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金桂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金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金桂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桂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