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2014)横民初字第010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鲁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领到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