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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2014)横民初字第010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鲁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领到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