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陆德梅、徐进波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德梅,徐进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陆德梅。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进波。委托代理人谷志栋,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陆德梅与被申请人徐进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苏仲裁字第027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后,陆德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德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仲裁书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绝大部分房租,即便未完全按约付清房租,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错误。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涉案商铺租赁合同亦约定,承租方超过约定期限15天未完全支付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强行解除合同、驱离餐馆员工、锁闭餐馆大门行为过激,构成根本违约错误。申请人解除合同有依据,且合法。裁决责任划分错误。2、经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才支付部分房租,申请人合理推断被申请人没有能力支付租金。我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理由拒付租金,显然属于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3、本案是商铺租赁纠纷,仲裁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错误。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实地考察过房屋,认可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4、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押金应当扣除部分。另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仲裁庭裁决全额返还押金,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背当初订立合同时初衷。5、被申请人实际使用房屋3个月,仲裁庭认定2个月的物业费错误。仲裁庭认为剩余的10个月物业费损失应按责任比例给予赔偿,我方认为是剩余9个月的物业费,至少应按同等责任各50%承担。仲裁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苏州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严重损害遵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上鼓励了违背诚信,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2014)苏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徐进波辩称,涉案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可以撤销的理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仲裁庭对涉案租金支付情况、违约责任、物业费承担、责任比例的划分作出的认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处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涉及广大公民利益,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陆德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的情形。陆德梅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陆德梅要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02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陆德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