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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阳东誉邦物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2014执18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阳东誉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沐陂军营9号大院后门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08358059。法定代表人:陈显宝。委托代理人:张艳军,该司职员。被执行人:阳东誉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中惠沁淋山庄2-21号,组织机构代码564544804。法定代表人:吴杰民。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阳东誉邦物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执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阳东誉邦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6366.35元及利息(以26366.35元中未清偿的金额为本金,从2012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受理费46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依法委托阳东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181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