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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再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87号罪犯陈再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再发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泉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147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再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再发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受到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赃款已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再发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再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