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于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文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于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文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被控非法拘禁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三、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林宾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