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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文伟与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伟,张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徐文伟。被告张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伟诉被告张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国芳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伟撤回对被告张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徐文伟负担。审 判 长 郭 影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