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孙荣诉被告李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2)集法执字第348号被拘留人李春明,男,38岁。本院在执行孙荣诉被告李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春明司法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院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