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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知)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段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柴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环一路与春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邓明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段金生,男,1953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28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的委托代理人柴玲,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徐进到庭接受了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为第4181356号“哈啤”商标(见附图),由段金生于2004年7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1月7日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酒吧、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为第1324430号“HAPI”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申请日为1998年6月10日,核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二为第1326802号“HAPI及图”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申请日为1998年5月4日,核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引证商标三为第1995136号“HAPI及图”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申请日为2001年9月17日,核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引证商标四为第3824405号“哈啤”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申请日为2003年12月2日,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15年9月6日。引证商标五为第105985号“哈尔滨及图”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核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引证商标六为第3447960号“哈尔滨”商标(见附图),注册人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申请日为200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至2014年8月13日。2011年6月10日,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变更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2011年9月14日,商标局就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请求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33380号《“哈啤”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33380号异议裁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不服商标局第33380号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评审过程中,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其2012年1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异议复审补充理由书第四项中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对“哈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在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包括:1.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于1998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哈尔滨啤酒厂是“中国第一家啤酒厂”的证明;2.1994年和1996年版的哈尔滨市地方志,证明哈尔滨啤酒厂是啤酒行业的著名企业,历史悠久,在行业内享有盛誉;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认定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时间为1979年,并构成驰名商标。该判决已经生效。4.在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清华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共同发布的2003年中国用户满意度手册非耐用消费品分册中,哈尔滨啤酒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和品牌形象评价均位列第一。5.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信息站发布的1997年全国啤酒信息中记载,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啤酒产量为全国第7位,1998年为全国第9位,1999年为全国第6位,2000年为全国第4位,2001年为全国第5位。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02年全国酿酒行业信息中记载,2002年全国酿酒行业利税总额最大企业排行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排名为第4位,产量排名为第3位。6.1996年《哈尔滨日报》第二版一篇题目为《闯世界的“哈啤”》文章中记载,在哈尔滨,人们习惯地把哈尔滨啤酒厂和哈尔滨啤酒统称为“哈啤”。此外,在2001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报》,2001年3月13日的《黑龙江经济报》,2001年6月12日的《消费日报》,2001年6月22日的《中国食品报》,2001年7月1日的《啤酒购物导报》等多家媒体均以“哈啤”为称谓对哈尔滨啤酒厂及其生产的哈尔滨啤酒进行了报道。7.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至2002年间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第四套、第十套,以及福建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生活报》、《新晚报》、黑龙江省内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哈尔滨啤酒广告,其中,2002年5月31日至2002年6月30日,在中央电视台世界杯全程套播赛前广告。8.黑龙XX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腾审专字(2006)第27号《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啤酒品牌推广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6与30日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宣传等费用为19306万元。9.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宣传其啤酒产品的产品介绍和广告图片,其中多数产品图片中可以看到有“哈尔滨”、“哈啤”或“HAPI”字样。10.引证商标所获荣誉情况:1996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系列啤酒被授予黑龙江省知名品牌产品称号;1997年6月16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为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11度哈尔滨啤酒和哈尔滨牌10度超干啤酒颁发了“名牌产品”证书;1998年《哈尔滨日报》刊载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第三批哈尔滨市知名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位列其中;2000年9月,引证商标五被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1999年、2002年、2005年,引证商标五连续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哈尔滨牌”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2001年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授予“HAPI”牌10°P金哈啤“中国优质新品啤酒”称号;2002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啤酒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此外,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哈尔滨牌的多个啤酒产品多次被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授予荣誉。除此之外,关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使用情况,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数量较少。2013年9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60296号《关于第4181356号“哈啤”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60296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0296号裁定中认为:(一)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之情形。首先,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没有显示明确的形成时间,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较大的地域范围通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在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已具有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其次,被异议商标注册与使用在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驰名的啤酒商品不相关联的备办宴席、养老院等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损害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利益。综上,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形,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该项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将“哈啤”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害了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商号权。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哈啤”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上使用,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哈啤”文字并无任何贬义或者其他消极含义,注册与使用在养老院等服务上,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情形。另外,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段金生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60296号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漏审了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异议复审请求,程序违法依法应当被撤销。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其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了“被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对‘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评审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进行审理,但其在第60296号裁定中没有予以审理,违反了2005年9月26日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诉裁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对引证商标一至六享有在先权利;经过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持续使用和良好经营,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异议复审程序中递交了证据1至30,用以证明“哈尔滨”、“HAPI”、“哈啤”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驰名商标。特别是,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行政程序中还提供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做出(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认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引证商标五为驰名商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哈尔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由于“哈啤”是“哈尔滨啤酒”的简称,相关公众已经将“哈尔滨啤酒”与“哈啤”一一对应,“哈尔滨啤酒”商标所获得的荣誉当然也是“哈啤”所获得荣誉,“哈啤”商标同样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哈”、“啤”构成,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驰名商标“哈啤”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属于对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等服务上,既会使相关公众对该酒吧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也会淡化“哈啤”商标作为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了哈啤商标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损害了“哈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四、被异议商标侵害了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先字号权利,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撤销。原审诉讼中,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1、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酒吧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2、不再坚持有关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在先字号权的相关主张;3、其在异议复审申请书中曾明确要求认定第344797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0296号裁定中未予评述,属于漏审。原审法院另查明:在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的异议复审申请中,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第二点意见的小结处提出过认定第344797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在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交的该商标档案中显示,2008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第3447977号“哈啤及图”商标获得注册,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一)关于第60296号裁定是否遗漏了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异议复审请求。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评审过程中,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其2012年1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异议复审补充理由书第四项中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对“哈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故应认定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了该异议复审请求。但在第60296号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只对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进行了评述,但未对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出的“其享有‘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请求进行评述,因此,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关于第60296号裁定遗漏了其异议复审请求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在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已经在异议复审申请中明确主张第344797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做出的第60296号裁定中未对该复审请求予以评述,构成漏审。(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做为生产企业,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一直持续使用哈尔滨作为其啤酒产品的名称和商标,特别是以“哈尔滨”为主要认读、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五于1983年即获准注册,至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已经有20多年,使用时间较长,在产品声誉、商业信誉以及商标的知名度等方面具有充分的积累。第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品牌的系列啤酒年度产量、行业排名均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呈持续上升趋势,至2002年已位居全国同行业的第4位,产品满意度亦排名较高。第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多套电视节目、地方电视台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一直持续发布“哈尔滨”品牌的啤酒产品广告,覆盖面广泛,持续时间较长。第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哈尔滨”品牌的系列产品先后多次获得哈尔滨市、黑龙江省以及行业协会、权威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并被媒体进行广泛的报道,宣传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及其“哈尔滨”品牌的啤酒产品。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以“哈尔滨”为主要认读、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五仍继续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并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五,尽管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只比被异议商标早一年半,甚至其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尚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但由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一直持续将“哈尔滨”作为其产品名称和商标使用,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也都以之作为区别其他啤酒品牌的标志,故“哈尔滨”实际上已经作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综合上述各类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哈尔滨品牌系列啤酒产品以及其引证商标五和六已经在中国境内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成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0296号裁定中对此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由于提交的具有直接针对性的使用证据尚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汉族使用简称十分普遍,根据本案中的现有证据,虽然只有部分证据涉及“HAPI”商标和“哈啤”商标的知名度,但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相关公众和媒体已经习惯于将哈尔滨牌系列啤酒简称为“哈啤”,且哈尔滨啤酒厂或者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也将包括引证商标五、六在内的“哈尔滨”品牌的系列啤酒产品称之为“哈啤”,并已经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故在引证商标五、六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作为其简称,并已与之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的“哈啤”在相关公众中也相应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段金生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服务上,经营者在提供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包括啤酒在内的酒水是十分普遍的,而在提供酒吧服务时供应啤酒则是没有例外的,在引证商标五和六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服务与啤酒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60296号裁定中关于“被异议商标注册与使用在与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驰名的啤酒商品不相关联”的认定是错误的。(三)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段金生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范围,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0296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百威英博哈啤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0296号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该项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期间,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存在漏审情况。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至六档案、第33380号异议裁定、第60296号裁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于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第60296号裁定就百威英博哈啤公司评审阶段主张其享有“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存在漏审。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一、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第60296号裁定就百威英博哈啤公司评审阶段主张其享有“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存在漏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在其2012年1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异议复审补充理由书第四项中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对“哈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故应认定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明确提出了该异议复审请求。在第60296号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只对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进行了评述,并未对百威英博哈啤公司提出的该项请求进行评述。因此,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关于第60296号裁定遗漏了其享有“哈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的驰名商标认定系指引证商标一至六。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一)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一直持续使用哈尔滨作为其啤酒产品的名称和商标,曾先后被认定为“全国食品行业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等多项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在产品声誉、商标知名度上具有充分积累;(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其发布的数据中显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生产的啤酒在啤酒产量、利税总额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三)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通过中央电视台第一、二、三、四、八套在全国范围推广宣传哈尔滨啤酒电视广告,特别是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在中央电视台世界杯全程套播赛前广告,与此同时亦通过各类报刊杂志推广宣传哈尔滨啤酒广告,覆盖面广泛,持续时间长;(四)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编著的《2003年中国用户满意度手册·非耐用消费品分册·食品类》发布的数据显示,“哈尔滨”在啤酒类商品中位居中国用户总体满意度评价第一名、位居中国用户品牌形象评价第一名。尽管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只比被异议商标早一年半,但现有证据已显示,“哈尔滨”实际上已经作为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及其前身的未注册商标大量使用,并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哈尔滨品牌系列啤酒以及其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中国境内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成为驰名商标。故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五、六驰名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百威英博哈啤公司主张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由于提交的直接针对性使用证据尚不充分,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到达了驰名。故百威英博哈啤公司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驰名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以支持。众所周知,在汉语的使用中,简称的使用十分普遍。相关公众及媒体已经习惯将哈尔滨啤酒简称为“哈啤”,且哈尔滨啤酒厂或者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也将包括引证商标五、六在内的“哈尔滨”品牌的系列啤酒产品称之为“哈啤”,并已经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故在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哈啤”作为其简称,并与之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也应相应地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哈啤”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服务上,经营者在提供备办宴席,餐厅,鸡尾酒会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在消费群体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百威英博哈啤公司的利益,被异议商标已经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甄珂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海山书 记 员  王颖慧附图: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