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锡晓申请执行陈建红、武铁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晓,陈建红,武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朱锡晓。被执行人陈建红。被执行人武铁民。本院在执行朱锡晓申请执行陈建红、武铁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当中,本案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