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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锡晓申请执行陈建红、武铁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晓,陈建红,武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朱锡晓。被执行人陈建红。被执行人武铁民。本院在执行朱锡晓申请执行陈建红、武铁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当中,本案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