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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4号何印佳与陈启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印佳,陈启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4号原告:何印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启田,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何印佳诉被告陈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印佳以已获得被告陈启田的部分赔偿,对其本人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追究赔偿权利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印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