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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西。法定代表人宋占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加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