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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丙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红,陈修宇,张兴军,张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5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丙红。被执行人:陈修宇。被执行人:张兴军。被执行人:张兴国。申请执行人王丙红与被执行人陈修宇、张兴军、张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修宇、张兴军、张兴国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修宇、张兴军、张兴国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