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仁满都拉与敖特根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满都拉,敖特根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那仁满都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那仁满都拉申请执行敖特根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没有财产,找不到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