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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海超与被告张超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超,张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崔海超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超与被告张超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超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的工资予以冻结,原告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超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