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葛绍祥抢劫罪,葛绍祥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61号罪犯葛绍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丹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绍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拘役三个月,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情况说明,罪犯葛绍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拘役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起止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刑罚。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1)丹少刑初字第51-1号刑事裁定,被告人葛绍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拘役三个月,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葛绍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葛绍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绍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葛绍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葛绍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及退赃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葛绍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绍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