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盛平诉被告曾理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维,蔡先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刘忠维,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岩坑子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05251267。被告蔡先章,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建设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706281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维诉被告蔡先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忠维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