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与朱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朱芳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吉祥双子星大厦一楼。负责人方榕萍。委托代理人许政、张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芳芳,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兴支行诉被告朱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04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原告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4000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