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何某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