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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响响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响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31号罪犯陈响响。2012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惠少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刑初字第00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响响宣告缓刑二年部分。二、被告人陈响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响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响响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响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6分。为此,2013年11月、2014年7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响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两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响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