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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德秋诉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裁决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秋,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71号原告黄德秋,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海,重庆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玉龙,该局征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德秋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德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德秋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