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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徐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592号罪犯徐博,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长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博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徐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10月的一天,徐博与翟某某通过互联网聊天时谎称嫖娼,将翟某某约至长春市第四十五中学附近,见面后冒充警察,以对翟某某进行治安处罚相威胁,将翟某某带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QQ时尚旅店,胁迫翟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又以治安罚款为由敲诈翟某某人民币500元,后翟某某汇给徐博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的一天,徐博打电话再次将翟某某约出,翟某某慑于徐博冒充的警察身份到QQ时尚旅店与其发生性关系。2、同年12月6日24时许,徐博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谷某某聊天时谎称嫖娼,将谷某某约至长春市富豪花园附近,见面后冒充警察对谷某某进行恐吓,并要谷某某人民币2000元,因谷某某欲离开,徐博打谷一拳,后强行将谷某某带到高新区的QQ时尚旅店,胁迫谷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谷某某没钱,敲诈未逞。3、同年12月8日22时40分许,徐博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关某聊天时谎称嫖娼,将关某约至长春市伊诺眼科医院附近,见面后冒充警察扣留关某的身份证,以治安处罚和通知家属相威胁,将其带到高新区腾达旅店,胁迫关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又以治安罚款为由,向关某强行索要人民币500元,因关没钱未果。徐博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相威胁或使用暴力,先后强奸三名妇女,向三名被害人勒索财物。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冒充警察对被害人强奸又敲诈,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