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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