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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朝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安喜,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仁美,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朝武,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晓筠 百度搜索“”